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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网上输入“讨债公司”百度一下,很快便出现了上百万个与此有关的内容。位于搜索前列的,都是些冠名“商务调查”、“信贷管理”、“商务咨询”等公司
,但都在经营“债务追讨、债务清欠”等业务,有些兼营私家侦探甚至报仇、打架业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欠债不还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老赖”横行的同时,滋生了一批长期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职业讨债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
,企业间或个人间拖欠、逃避债务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三角债”“多角债”层出不穷,具有中介性质的讨债公司或个人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杭州要债公司
被誉为“中国民间讨债第一人”的是山东淄博人李秋忠。1997年,李秋忠创办“万帮讨债公司”,到全国各地帮人讨债。他们采取软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锣打鼓哭爹喊娘、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等手段,以赖治赖,帮人讨回了很多陈年旧债,轰动一时。此后,全国各地冒出了不少讨债、侦探组织。其中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
2000年6月1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非法的民间讨债。2002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面对高悬的禁令,“民间讨债”也转入半地下状态。在2006年,人社部推出了5种新职业,“商账追收师”名列其中。但人社部下属的培训中心澄清,“商账追收师”培训并不涉及个人的民间讨债,也不会将民间的职业讨债人合法化。
一、借条保留终生诉讼权有效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权类型当中,诸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用以及扶助费用等人际间相关利益的权利,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您所提供的信息中,借据所涉及的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借据本身明确规定其中包含了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用或是扶助费用等此类性质的请求权,否则借据本身一般并不直接关乎到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若借据涉及到的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发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借据中确实明示或暗示包含了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用或是扶助费用等性质的请求权,且这些请求权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则这类请求权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人可享有终身的诉讼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对个案进行深入剖析,结合借据的具体内容及各方当事人应

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因此,借据中的请求权是否具有终身诉讼权力,需要依据借据的详细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来做出判断。若借据中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则这类请求权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人可享有终身的诉讼权力。反之,如若不符合,则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法律依据来支撑该请求权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借条未过诉讼时效能获全额赔偿吗
借条未过诉讼时效,通常能在法律上主张全额赔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若借条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且债务人无法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一般会支持债权人的全部诉求,判决债务人全额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等。但如果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不一定能获得全额赔偿。
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算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自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需注意,债权人应保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如催款通知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总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等规定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规定,抚养、赡养、扶助费用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借据通常关乎债权债务关系,须在诉讼时效期内起诉。若借据包含上述费用请求权且符合条件,则债权人享有终身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