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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周某因翻修房屋找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结果,距离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周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从此无任何音讯。超出还款期限目前已经2年了,沈某一家颇为恼怒。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下面由杭州讨债公司为大家详细解析。
杭州要债公司律师表示: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财产的办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根据杭州要债公司律师表示,沈某与周某有债券债务的利害关系,且周某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因此,沈某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周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将依法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如果周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作出宣告周某失踪的判决,并从周某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周某财产的代管人。
杭州要债公司律师表示,此后,沈某就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周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还款,沈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如何界定
一、行使撤销

权的时间如何界定
一般来说,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一年的时间内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要是遇到重大误解这种情况,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之内就得把撤销权给行使。
就好比说债务人通过放弃他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又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之类的方式,去无偿处分他的财产权益,再或者是恶意地延长他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些行为要是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债权人就可以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不过,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掉。
这里要特别注意,具体的情况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或者是案件的具体事实而有所不一样,可不能一概而论。
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般来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的时间。
从债权人能够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不过,要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产生撤销权的当事人,那就要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三个月内去行使撤销权。
要是当事人是受到了胁迫,那就得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一天起,在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
这里的除斥期间可是不变期间,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那些规定。
要是超过了除斥期间还不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就会消失掉。
在法律所规定的除斥期间里面,债权人一定要赶紧去行使撤销权,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大家对具体案件中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的讨债公司,这样就能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可别因为不懂而耽误了自己的权利。
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在债务关系中,那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那可是得由债务人来负担。
按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要是行使撤销权,像支付的讨债公司代理费、差旅费之类这些必要的费用,都得由债务人来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实就是为了能好好地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不能让债务人用那些不正当的行为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而这些必要费用,那是债权人因为行使撤销权才产生

的合理支出,所以就应该由债务人最后来承担。
这样的规定,特别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能激励着债权人积极地去行使撤销权,让交易更加安全、公平,不会让债权人因为担心费用的问题而不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会让债务人因为没有约束而随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就能让整个债务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当我们探讨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同情形下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另外,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很关键,一旦超过这个法定期间,撤销权就可能消灭。而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对于具体案件中撤销权时间界定可能会存在各种复杂情况。若你对撤销权期限的特殊情形或者撤销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