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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杭州要账公司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其他讨债方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
方法二:“易货”置换法
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方法三:借刀“杀鸡”法
实在无法直接对付欠债的“铁公鸡”,那就只能借刀杀“鸡”了。找一个和欠债人熟悉的人,当然,此人必须和你也很熟悉。然后,围绕目前你的经济困境对其大诉其苦,并把占用你钱财的欠债人罗列一番,旨在让对方出面替你向欠债人说出你难以启齿的讨钱话。此法也可以套换使用,直接找到欠债人表述一番,同样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过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万不能被人发觉你是指桑骂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或委托本公司。催债公司,合法专业处理呆账,坏账,死账,三角账等!杭州要账公司凭借十几年的丰富讨债要账经验为你提供:正规、专业、合法、诚信、高效、快捷、保密等优质的服务,不成功不收费。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如何界定
一、行使撤销

权的时间如何界定
一般来说,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一年的时间内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要是遇到重大误解这种情况,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之内就得把撤销权给行使。
就好比说债务人通过放弃他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又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之类的方式,去无偿处分他的财产权益,再或者是恶意地延长他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些行为要是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债权人就可以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不过,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掉。
这里要特别注意,具体的情况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或者是案件的具体事实而有所不一样,可不能一概而论。
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般来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的时间。
从债权人能够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不过,要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产生撤销权的当事人,那就要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三个月内去行使撤销权。
要是当事人是受到了胁迫,那就得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一天起,在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
这里的除斥期间可是不变期间,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那些规定。
要是超过了除斥期间还不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就会消失掉。
在法律所规定的除斥期间里面,债权人一定要赶紧去行使撤销权,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大家对具体案件中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的讨债公司,这样就能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可别因为不懂而耽误了自己的权利。
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在债务关系中,那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那可是得由债务人来负担。
按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要是行使撤销权,像支付的讨债公司代理费、差旅费之类这些必要的费用,都得由债务人来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实就是为了能好好地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不能让债务人用那些不正当的行为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而这些必要费用,那是债权人因为行使撤销权才产生

的合理支出,所以就应该由债务人最后来承担。
这样的规定,特别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能激励着债权人积极地去行使撤销权,让交易更加安全、公平,不会让债权人因为担心费用的问题而不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会让债务人因为没有约束而随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就能让整个债务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当我们探讨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同情形下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另外,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很关键,一旦超过这个法定期间,撤销权就可能消灭。而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对于具体案件中撤销权时间界定可能会存在各种复杂情况。若你对撤销权期限的特殊情形或者撤销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